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以下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1.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的;
2.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当导致无法正常观察道路和交通情况的;
3. 驾驶机动车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和操纵雨刷装置的;
4.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前后灯光、喇叭、转向灯和其他装置的;
5. 驾驶机动车时,停放在禁止停车或者指定停车的地点的;
6. 驾驶机动车时,使用喇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
7.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避让校车上下乘客的;
8.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
9.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在夜间行驶开启前照灯和尾灯的;
10. 驾驶机动车时,未按规定在雾、雨、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的;
11. 驾驶机动车时,触碰、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标线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