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以下内容:1.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交叉口、人行横道、学校、宾馆等交通密集、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应当减速慢行、让行、停车等。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主要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交叉口、人行横道、学校、宾馆等交通密集、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应当减速慢行、让行、停车等。
2. 机动车驾驶人在铁路道口、铁路平交道口或者其他铁路道口的十字交叉点及其周围,应当加强警示,谨慎行驶,确保安全。
3.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超车、倒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4.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和交通标志、标线,不得逆行、穿插、乱骑、占用机动车道等不符合交通规则的行为。
5. 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走斑马线或者过街设施,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和交通标志、标线,不得乱穿马路、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6. 在道路上有人员维修、救护、执法等工作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尽量绕行,并按照现场人员的指挥通行。
7.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耳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设备,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逆行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