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以下内容: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得降低输送速度。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得降低输送速度。
2. 机动车遇到交通阻塞时,应根据前方情况及时变换车道。
3.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人监控信号灯的,应按规定停车观察,确认交通安全后方可通行。
4.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路段。
5. 驾驶机动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禁令、限制和指示标志、标线的规定。
6. 机动车不能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也不能逆向行驶。
7. 行驶机动车时,不得鸣喇叭、鸣笛,除非遇到紧急情况。
8. 驾驶机动车禁止抢行、抢排、插队。
9. 驾驶机动车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保持安全行车速度。
10. 验车时,机动车应悬挂合格的检验标志。
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