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机动车应当按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逆行、压线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应靠路边行驶。行人应当走人行道,若没有人行道则应在路缘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停在路边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通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指挥员的指挥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通行,不得压线、穿越、越线、逆行、占用对向车道、禁行标志指示的道路、机动车道或者占用非机动车道,并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路边行驶。
三、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马路边的路缘走。
四、停在路边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要求停放,并应当迅速停放或者启动。
五、机动车以外的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让行机动车。
根据上述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机动车应当按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逆行、压线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应靠路边行驶。行人应当走人行道,若没有人行道则应在路缘走。停在路边的车辆应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停放,并尽快启动或停放。机动车以外的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横过道路时,应当给机动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