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单位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逐级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并督促整改。
对发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对整治不到位的,应当督促整改。
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单位和其他道路管理者,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和督促整改。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对于不按照规定整改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整改、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给予处罚。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单位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破坏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设施,或者违反交通信号,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收回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设施,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
对于因为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治或者整治不到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