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得横过禁止通行的道路。总之,该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人的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顺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尽量选择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
二、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如没有,则应选择没有交叉路口的道路横过。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非法停留或者逗留,不得在无交通信号灯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口横过机动车道。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者应当设置人行横道,并标明标志标线,提供合理且安全的横过道路设施。
五、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不得在红灯亮时横过机动车道,不得在绿灯亮时逗留在机动车道。
六、不得横过禁止通行的道路。
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该条例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人的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