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该条例规定当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地方遇到拥挤的路口、人行横道,或者其他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情况时,驾驶人应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如果行经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路口,且其他车辆已经驶入路口,则驾驶人应减速慢行,礼让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地方,遇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或者停车让行:
(一)拥挤的路口、人行横道;
(二)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其他情形。
行经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路口,遇其他车辆已经驶入路口的,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礼让先行。”
简而言之,该条例规定当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地方遇到拥挤的路口、人行横道,或者其他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情况时,驾驶人应减速慢行或停车让行。如果行经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明示的路口,且其他车辆已经驶入路口,则驾驶人应减速慢行,礼让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