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驾驶人在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时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和视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驾驶人在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时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和视线。
2. 驾驶机动车时不能使用娱乐器械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设备。
3.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追逐、抢行、竞驶、逆行、超速、闯禁行标志、闯红灯、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过标志、车辆交汇处警示标志、车辆、非机动车停车让行标志、校车及校车上下乘车位置,驾驶人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学生等特殊道路使用人让行等。
4.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根据道路、交通、气象、能见度和道路铺设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行驶速度。
5.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窄道、断面窄、视线不良、交安设施多、交通繁忙和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超车。
6.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指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拒不接受路面执勤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7. 驾驶机动车有交通事故或者遇有交通事故嫌疑时,应当立即停车,并按照交通警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协助和证据。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