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期间不能收缴被扣留的驾驶证,交通技术监控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封期间也不能收缴被查封的驾驶证。这个条款主要是对驾驶证的收缴、查封和扣留进行规定,以保障驾驶人的使用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了一些关于驾驶执照的内容,具体如下:
第105条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收缴被扣留的驾驶证;被查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收缴被查封的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收缴、查封、扣留期满或者被注销前,驾驶人对车辆所有人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仍可以使用其车驾驶证。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期间不能收缴被扣留的驾驶证,交通技术监控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封期间也不能收缴被查封的驾驶证。在驾驶证被依法收缴、查封、扣留期满或者被注销前,驾驶人仍然可以使用自己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这个条款主要是对驾驶证的收缴、查封和扣留进行规定,以保障驾驶人的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