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应当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备案。一旦发现数据异常或遗失,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内容概要,具体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应当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备案。
二、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交通运行监控和管理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规定,并应当合理标明监控范围。
五、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六、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数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保存、处理和使用,不得私自销毁、篡改、公开或者泄露。一旦发现数据异常或遗失,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七、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八、对于道路交通参考摄像设施的非法使用、滥用以及数据泄露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的内容概要,具体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