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取得其他机动车驾驶证前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收缴的,收缴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动失效。与收缴的机动车驾驶证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领取后其效力不受限制。换句话说,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需要将之前已获得的其他驾驶证交给机动车驾驶证发放机关进行收缴。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7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发放机关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应当收缴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驾驶证。申请人取得其他机动车驾驶证前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收缴的,收缴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动失效。与收缴的机动车驾驶证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领取后其效力不受限制。
换句话说,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时,需要将之前已获得的其他驾驶证交给机动车驾驶证发放机关进行收缴。被收缴的驾驶证将自动失效。而新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效力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