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所接到申请后,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明"报废"、"被执行"、"查封"、"扣押"等字样,并收回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在注销后,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交付机动车报废处理、卖给具备回收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并将机动车交付给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企事业单位出售、拍卖或者报废处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在下列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登记:
1. 机动车报废后,不再使用;
2. 机动车被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追加执行、查封、扣押或者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
3. 机动车所有人因不可抗力、限制行驶期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不再使用机动车的。
在申请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辆号牌(正副本)和机动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并填写注销手续申请表。机动车管理所接到申请后,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注明"报废"、"被执行"、"查封"、"扣押"等字样,并收回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
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不再参加公路行驶,也不再实行年检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在注销后,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交付机动车报废处理、卖给具备回收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并将机动车交付给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企事业单位出售、拍卖或者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