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登记机动车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产权证书复印件;依法应当公告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转让公告或者受让确认书;应当公告转让而未公告转让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公告转让的书面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登记机动车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产权证书复印件;依法应当公告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转让公告或者受让确认书;应当公告转让而未公告转让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公告转让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