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低速行驶时,不得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机动车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必须以足够的安全距离和较低的速度行驶,以确保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机动车在下列路段应当低速行驶:
(一)进入城市道路、道路两侧有人行横道标志、其余道路没有明确标志或者标线的;
(二)进入非机动车行驶道,护栏分隔的;
(三)拐弯、会车、通过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其它视线不良的路段;
(四)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段;
(五)车流量大且车距较近的路段;
(六)特殊天气条件下的路段;
(七)养路施工或者交通事故现场。
机动车在低速行驶时,不得超车、占用对向车道或者穿插行驶。
机动车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必须以足够的安全距离和较低的速度行驶,以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