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超车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上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判定条件:绕过行驶速度较慢的前车,超越行驶速度相对较快的车辆。超过在建筑施工、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禁止超车的地点。违反以上规定的,可能会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超车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上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判定条件:绕过行驶速度较慢的前车,超越行驶速度相对较快的车辆。超过在建筑施工、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禁止超车的地点。
2. 判断距离:在确保安全且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超车时要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不得侵占被超车辆的道路绝对权益。
3. 超车限制:在有车道的道路上,超车时应当从车辆前方左侧超越;在无车道或车道不明显的道路上,超车时应当从车辆前方左侧或者右侧超越;在存在交叉、平交、拱桥、路口、急弯、坡路、隧道、狭窄路段和容易发生侧滑、抛锚的路段,以及有害气体或者其他有害特殊因素的路段,不得超车。
4. 交通标志标线: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如果有交通标志、标线提示禁止超车的,应当保持和被超车辆相同的速度,不得超车。
违反以上规定的,可能会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