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天气情况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后位灯和示廓灯;遇有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时,还应当开启雾灯、防护车标志灯和后雾灯。车辆行驶在照明设施完善的道路上太阳已下山、未升起或其他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应当开启示廓灯。在有行程车道的道路上,正在行驶的机动车的示廓灯、后位灯应当亮起;在没有行程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的全部照明灯具应当亮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天气情况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后位灯和示廓灯;遇有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时,还应当开启雾灯、防护车标志灯和后雾灯。机动车行驶在没有照明、亮度不足的道路上时,应当开启前照灯。车辆行驶在照明设施完善的道路上太阳已下山、未升起或其他需要照明的情况下,应当开启示廓灯。在有行程车道的道路上,正在行驶的机动车的示廓灯、后位灯应当亮起;在没有行程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的全部照明灯具应当亮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