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2.驾驶机动车时,从事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扣留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恢复驾驶资格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
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
2.驾驶机动车时,从事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扣留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恢复驾驶资格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