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得妨碍、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遇有停车、起步、停靠、掉头、加塞、并线、超车、控制车速等情况时,应当提前使用车灯、转向灯、喇叭、手势等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确保行车安全;遇有突发情况需要变更行驶方向或停车时,应当提前并有理由、安全地作出提示和告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得妨碍、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遇有停车、起步、停靠、掉头、加塞、并线、超车、控制车速等情况时,应当提前使用车灯、转向灯、喇叭、手势等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确保行车安全;遇有突发情况需要变更行驶方向或停车时,应当提前并有理由、安全地作出提示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