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此外,第63条还规定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了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63条 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当使用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使用远光灯遇到对向来车时应当转为近光灯,遇到前方照明良好的路段时应当转为近光灯;
(二)在道路交通中遇有断头路、交叉口、急弯、坡路、隧道、窄桥、拱桥等要求减速慢行,遇有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群集中场所、人行横道、电动自行车专用道、非机动车专用道应当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三)行驶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鸣喇叭,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等待,不得倒车行驶,不得掉头,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命令,不得违法停车、变更车道、超车、穿插等;
(四)行驶过程中有需要停车的,应当在停车地点远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必要时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此外,第63条还规定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