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由肇事者及被害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提起复核或申请重新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由肇事者及被害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然有效。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仅表示对事项的知悉和接受,不签字并不影响责任的认定结果。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按照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收认定书。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接收,认定书将被视为送达,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提起复核或申请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