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经车辆侧翻或者严重倾斜等情况导致机动车无法行驶时,应当尽量选择没有危险的方向或者检修设施停放,并立即报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违反第一款规定未设置警告标志的,处以200元罚款。违反本条规定不属于事故负事故所有责任,但对事故发生后的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车辆侧翻或者严重倾斜等情况导致机动车无法行驶时,应当尽量选择没有危险的方向或者检修设施停放,并立即报警。机动车驾驶人无法选择没有危险的方向或者检修设施停放的,应当在车前及车后50米范围内设置警告标志,警示其他车辆注意避让。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违反第一款规定未设置警告标志的,处以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属于事故负事故所有责任,但对事故发生后的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