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
二、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机动车登记的书面申请;
3.购置新车的,应当携带机动车发票;
4.购置二手车的,应当携带机动车交易发票、车辆合格证书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转移登记证书以及最近一次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提供交易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交易方式以及交易金额;
5.承包机动车的,应当携带有关承包合同和票据;
6.变更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携带变更所需的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并当场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载明机动车的所有人、车型、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审验日期、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登记机关等内容。
五、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号牌粘贴指定位置。
六、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七、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
以上就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的主要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