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主要内容,详情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如下: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办理登记:
a. 出厂日期在一年以上,尚未办理登记的;
b. 所有人变更的;
c. 需要变更登记的。
2. 机动车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动车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b.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
c. 登记机关核对材料并进行审核,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号牌;
d. 完成机动车信息的录入和备案。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载明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并加盖机动车登记章。
4. 机动车登记应当及时更新,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其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虚假登记、变造登记材料,不得窃取、转让、伪造、涂改、转移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
6. 机动车登记机关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数据库中及时更新机动车的信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享和比对信息。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主要内容,详情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